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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一女子涉嫌重婚罪被提起公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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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市检一部刑诉

〔〕号

被告人归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住西昌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重婚罪,于年9月4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重婚罪,经本院批准,于年9月10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侯审。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归某某涉嫌重婚罪罪,于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3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归某某于年和罗某某结婚,于年与罗某某办理了结婚证,并育有一子,在婚姻存续期间,于2O10年又与袁某某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并与袁某某生育一子。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归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公安机关后立案,认定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归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西昌市人民法院检察官:肖强年9月23日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家中。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来源:德昌在线点击下方『阅读原文』了解家乡更多精彩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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