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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一县未成年人校园暴力成立帮会自任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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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木里县检察院依法对木里县首例“涉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年9月,降初某某(15岁)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杨某某(15岁)、杨某甲(15岁)、杨某乙(16岁)、杨某丙(16岁)、杨某丁(19岁)、刘某甲(17岁)、刘某乙(18岁)、汪某某(18岁)、撒某(18岁)、罗某某(15岁)等人成立“袍龙会”,降初某某自任“老大”,其余人员为“堂主”、骨干,制定了帮规,建立QQ联络群,发展了数十名在校中学生为“小弟”,并按月收取会费用于购买长剑、甩棍等作案工具。

9月至12月底,“袍龙会”成员经常聚集在县中学和民族中学周边,以保护“小弟”为名或因琐事报复他人,降初某某、杨某乙、刘某甲等人多次纠集“袍龙会”成员对在校学生殴打、威胁,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管理秩序,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院以杨某乙、杨某丙、汪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杨某丁、撒某涉嫌聚众斗殴罪提起公诉。

本案涉案人员多为未成年人,木里县检察院适用未成年人特别程序办理,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通过自行侦查和退回补充侦查,补充、完善证据,重点查明犯罪时年龄和参与斗殴次数。同时,严格把握追诉标准,严格区分事实和情节,依法追诉漏犯刘某甲、刘某乙、杨某丁、撒某,追诉其他犯罪事实。

除对上述构成犯罪的人员提起公诉外,对降初某某等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袍龙会”骨干成员,依法建议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其他涉案未成年人,木里县检察院将联合学校、家长和社区开展有针对性的跟踪帮教,最大限度的“教育、感化、挽救”涉案未成年人,帮助其改过自新,回归家庭和社会。

来源:木里县检察院来源: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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