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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广告代言监管指南以“种草”变相发布广告被禁
近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出台了《商业广告代言行为监管执法指南》。《指南》对11种具体情形明确了判定标准,包括确认7种、排除4种,其中包括网络直播营销中广告主、广告代言人的身份界定,党政领导干部参与直播营销的身份界定、网络公益直播营销是否构成商业广告代言的性质界定等。此外,《指南》还首次将以“种草”等形式变相发布商业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广告代言行为纳入监管范围。
北京市监局公布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4月14日,北京市监局公布《0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重点围绕食用油掺杂掺假、食品非法添加、虚假违法广告、医美行业虚假宣传、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等1个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民生领域突出问题。典型案例包括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销售劣质燃气具、发布违法广告、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违法经营改装电动自行车等六个案例。
案例一
上海焰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案
行业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违法行为类型
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违法行为描述
01年9月8日,本局长兴所接线索:网友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留言:上海焰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抖音平台发布“3D全球实况街景”应用软件的广告涉嫌虚假宣传,要求查处。
01年9月17日本局批准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为推广公司业务,于01年7月日以上海焰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在抖音APP发布了“3D全球实况街景”应用软件“精准覆盖全球00多个国家和地区、数据比GPS还要精准”的广告内容。
经查实,年谷歌公司宣布退出中国大陆市场,正常情况下在国内无法查询谷歌全球街景,故该应用软件并不能精准覆盖全球00多个国家和地区;定位功能取决于用户手机所安装的是全球定位系统还是北斗系统,地图终端软件提供的定位结果是根据手机等终端配置决定,当事人宣称的数据比GPS还精准实为偷换概念,误导消费者。
另根据“3D全球实况街景”应用软件会员投诉反映在使用该软件时无法定位也不能查看所有搜索地名的真实街景。
综上,当事人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宣传“精准覆盖全球00多个国家和地区、数据比GPS还要精准”与实际情况不符,同时会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因涉案广告的制作费用包含在当事人向上海时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信息推广服务费内,故涉案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又查明:当事人于01年10月13日删除了投放在抖音应用软件上的涉案广告。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3.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市监崇处〔0〕3001106号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0-04-01
行政处罚摘要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的虚假广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主动整改,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律师点评
本案当事人宣传“精准覆盖全球00多个国家和地区、数据比GPS还要精准”,然而其用户所获取的数据却实际上来自于其终端配置,所谓“比GPS还要精准”只是在偷换概念。另外,当事人宣传的所谓“3D全球实况街景”,使用该软件时无法定位也不能查看所有搜索地名的真实街景,因此被认定为违反《广告法》第八条广告不准确、不清楚、不明白而非《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虚假广告”进行处罚。
根据大数据初步统计,违反《广告法》第八条,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表述不清楚、不明白、不准确的违法广告案件年57起,年起,年起,年10起,00年(截至6月)47起,呈逐年递增的趋势。
企业在使用广告用语时,应当尽量做到准确、清楚、明白,,否则即使不被认定为虚假广告,也有可能因为违反《广告法》第八条被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海焰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例二
上海惟思腾广告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案
行业
化妆品行业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违法行为描述
上海惟思腾广告有限公司在淘宝网开设的天猫旗舰店“芳厢旗舰店”。
当事人为了宣传对外销售的“芳厢桂花玫瑰纯露”,于01年10月1日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并发布了上述化妆品的网络宣传页面,网页商品介绍中含有“芳香疗法”等描述。
当事人上述宣传广告的广告费用为元。
另查明:当事人于0年1月19日向本局提供整改报告一份整改后的店铺截图一份,上述宣传内容已完成整改。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0.万元,责令停止发布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市监崇处〔0〕3006948号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0-04-01
行政处罚摘要
当事人广告使用医疗用语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构成了广告使用医疗用语的行为。
当事人广告使用医疗用语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
律师点评
当事人在发布“芳厢桂花玫瑰纯露”化妆品的广告时,使用了诸如“芳香疗法”等医疗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
根据大数据初步统计,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违法广告案件年起,年起,年起,年起。呈逐年递增趋势。
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的广告,在发布时应当注意避免使用①各种疾病的名称及疾病的治疗用语,如医疗、医治、治疗、诊治、就诊、治愈、康复等;②含有疾病诊断方法和手段的用词,如体检、化验、B超、CT、透射、验血等;③含有疾病治疗方法和手段的用词,如处方、开方、抗病毒、手术及手术名称、注射、化疗、理疗、整形等;④含有表述疾病症状改善的用词,如退烧、退热、止痛、止咳等;⑤医疗术语或医疗用语,包括:中药、西药、药方、复方、药物、消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防敏、脱敏、祛瘀;以及⑥使用医学名称及诊疗科目名称,如中医、西医、中西医结合、内科、外科、妇科、五官科、牙科等。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海惟思腾广告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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